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4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源生利鸡蛋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接街**地铺。
主要
负责人:翁文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秀容,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徐海江,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源生利鸡蛋店与被执行人孙秀容、徐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从2018年4月底起须向申请执行人每月支付货款5000元,直至被执行人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计13万元清偿完毕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7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调解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中山市古镇镇冈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送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孙秀容在该社的股份分红等收入,目前尚未收到回复。另,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秀容、徐海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2072执4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妙幸 执行员 伍劲恒 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