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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3民初557号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张天、唐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天;唐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557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良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丽,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唐艺伟,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张天、唐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