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557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良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丽,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唐艺伟,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张天、唐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