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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575号

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栓;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金栓,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栓,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红旗东路锦桥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洪,董事长。

原审

被告:张惠琴,女,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上诉人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栓因与被上诉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7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栓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