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62号
原告:郑少亭,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安,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惠州强力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鹅岭东路二号。投资人:黄建强。本院在审理郑少亭与广东省惠州强力实业发展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随后也电话通知其缴费,但原告至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按时预交诉讼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肖石平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慧
书记员张莉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