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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9刑初9号

高天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高天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29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天文,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2016年6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天文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天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高天文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与被害人王某1互加微信,假称能够为其提供两名俄罗斯演员,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高天文8500元,2018年10月25日,高天文将王某1微信拉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高天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天文赔偿被害人王某1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天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天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天文使用名为“娱乐文化”的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俄罗斯艺人演出的虚假信息,2018年10月24日,被害人王某1通过他人推荐与高天文互加微信,高天文谎称能为其联系两名俄罗斯女艺人演出但需要提前支付演出定金和机票款,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高天文支付演出定金、机票款8500元,高天文在收到钱款后将王某1微信账号删除。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高天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天文将诈骗赃款85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天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退款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张某、王某2、魏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高天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天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天文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天文能够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天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延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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