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523民初206号
原告:李书领,男,汉族,1954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明安,男,汉族,1960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
被告: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15314606XX。
法定代表人:汪之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申文,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书领诉被告吕明安、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被告吕明安、被告坤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申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书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明安支付李书领劳务工资89000元;2、判令坤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5日,吕明安雇佣李书领为其承包的舒勤三标15#、16#楼从事施工员工作,并对劳务工资作出约定。2014年2月10日,施工员工作结束,结欠89000元。2018年10月20日,经李书领多次催要,吕明安向李书领出具一张89000元欠条。上述工程系坤宇公司承建后非法转包给吕明安施工。吕明安辩称,欠李书领89000元工资款是事实,是吕明安做舒勤三标15#、16#楼工程所欠的工资款。2014年后,坤宇公司没有向吕明安支付工程款,吕明安无法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年8月份,坤宇公司和建设方城关镇政府已对工程款进行审计决算,但坤宇公司和吕明安之间的工程款未结算。坤宇公司辩称,舒勤三标工程是坤宇公司承建,吕明安实际承包也是事实存在。因吕明安一直不同意结算签字,最后坤宇公司在城关镇政府的要求下代为签字。李书领与坤宇公司无劳务合同关系,所欠工资具体数额坤宇公司不知情,对吕明安出具的工资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若与劳动监察大队备案的数额不一致或没有备案,则不具有真实性。吕明安工程款已经结清。城关政府尚未支付的尾款还有20多万元。因吕明安外欠债务,在该工程未结算之前,舒城县法院强制扣划工程款100万元。综上,坤宇公司对李书领不负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李书领主张坤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0日,坤宇公司将承建的舒勤三标15#、16#楼的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及辅助工程转包给吕明安施工,坤宇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吕明安雇佣李书领为其从事施工员工作。2014年2月10日,施工员工作结束,结欠89000元。2018年10月20日,经李书领多次催要,吕明安向李书领出具一张89000元欠条。坤宇公司辩称认为吕明安出具的工资欠条的不具有真实性以及吕明安工程款已经结清,但坤宇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坤宇公司的辩称主张,不予采信。另查明,吕明安不具有施工资质。以上事实有吕明安提供的工程建设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李书领提供的欠条以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坤宇公司在中标舒勤三标工程后,将该工程的15#、16#楼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吕明安个人施工。吕明安雇佣李书领从事施工员工作。李书领与吕明安是雇佣关系,李书领作为雇员已向吕明安提供劳务,吕明作为雇主应向李书领支付报酬。坤宇公司虽不是雇主,但作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方式转包给吕明安个人,况且吕明安不具有施工资质,参照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精神,坤宇公司应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明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书领支付工资款89000元;
二、被告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书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减半收取1013元,由被告吕明安、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成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