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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1民初510号

刘书凤与胡元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书凤;胡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981民初510号

原告:刘书凤,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红,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元生,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原告刘书凤与被告胡元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书凤及其诉讼代理人柳永红、被告胡元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书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元生给付刘书凤工资欠款43515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刘书凤受胡元生雇佣,为胡元生提供劳务。胡元生在给付部分工资后,于2017年1月26日向刘书凤各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其工资款合计30000元,又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其工资款13515元,合计欠工资款43515元。对该欠款胡元生至今未付,故刘书凤向人民法院提出如前诉请。胡元生承认陈启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目前经济困难,暂无能力给付。

本院认为,胡元生承认刘书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刘书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劳务工资应当给付,债务应予清偿。刘书凤要求胡元生给付劳务工资435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被告胡元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书凤工资43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胡元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跃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