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22民初6600号
原告:杨学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滨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北关加油站对过。统一社会代码:913711227337204355。
法定代表人:陈升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海,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学昌与被告山东滨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杨学昌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昌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学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杨学昌负担。
审判员 杨慧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