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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2执保25号

沈某某、罗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沈某某;罗某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卢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卢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卢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