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周求媛,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景平,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史明晶,女,汉族。 被执行人肖远磬,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求媛与被执行人史明晶、肖远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5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明晶、肖远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求媛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史明晶、肖远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2018年7月29日、2019年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史明晶、肖远磬名下银行存款已冻结,无足额财产,、肖远磬名下登记车辆已查封,史明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史明晶名下住房公积金另案冻结,查封史明晶、肖远磬名下的房产,该查封房产已移送评估,因多次催收申请执行人交纳评估费用,而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交纳,该评估措施已撤回。史明晶、肖远磬无工商登记,无证券。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和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求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申请执行人周求媛电话联系未果,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电话约谈该案委托代理人李景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景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露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