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523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小林,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小学文化,个体,住吉林省辉南县。2003年6月30日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刁永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田小林在辉南县朝阳镇卓越三期工地,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田小林用拳头将韩某眼部及鼻部打伤,经辉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田小林于2018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双方于2018年8月31日达成赔偿协议,田小林一次性赔偿韩某人民币10万元,韩某表示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田小林认罪,辩解称自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且赔偿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赔偿、谅解协议书及收据,辨认笔录,证人季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被告人田小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小林案发后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小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杜庆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荣盎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