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五A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28059H。
法定代表人:杨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宏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统一路原广利糖厂内办公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UJXPUXP。
法定代表人:潘演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后宝,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玉玲,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胜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鼎湖区宏成纺织有限公司、杨后宝、冯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联胜化工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149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2018年12月11日联胜化工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联胜化工公司至今一直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杏花
审判员 苏文华
审判员 罗静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荣健
书记员潘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