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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民初311号

朱本金与王俊、余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本金;王俊;余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311号

原告:朱本金,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女,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王俊,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余霞,女,1970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华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K。

法定代表人:温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本金诉被告王俊、余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本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高时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