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241民初256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孙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孙小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民初25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1。

负责人:周永宏,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宪,系该银行职工。

被告:孙小娟,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孙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