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146号
原告: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刚,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艾合买提·依力尼亚孜(其余情况均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庄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