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朴田人家饭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明光翡翠湾小区6-A栋-1-2层3-4-5号房。经营者:郭小峰,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饭店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颖,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朴田人家饭店因与被申请人陆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4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