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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刑初65号

杨益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杨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1刑初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益,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万州区)。2018年9月4日因本案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涛,重庆金牧锦阳(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益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武清、被告人杨益及其辩护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杨益发现其妻子瞿某与崔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泄愤决定殴打崔某。当日下午,被告人杨益通过瞿某的手机微信并以瞿某的名义约崔某前来接瞿某。当日19时许,崔某开车来到重庆市万州区青龙桥附近。被告人杨益持棒球棍殴打崔某,并用棒球棍对崔某开来的轿车进行打砸,致使崔某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其轿车多处受损。同日23时许,被告人杨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杨益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轿车被毁坏部分的鉴证价值为人民币6169元。诉讼中,被告人杨益对被害人崔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益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的住院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瞿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益的供述、到案经过说明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益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益系初犯、偶犯,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符合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益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益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对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棒球棍一根,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纯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棵

书记员向均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