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402执727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欧太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欧太星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欧太星已履行完毕(2016)粤0402民初9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