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4民初596号
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卿。
委托代理人:张铁庆。
被告:张海燕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矫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