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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5执43号之一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江泉、李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江泉;李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宏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江泉,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

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江泉、李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405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 钦

审判员 蒋才茂

审判员 刘 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永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