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6民初1954号

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钟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钟传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954号

原告: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6876XJ。

法定代表人:刘开全,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传继,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振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波

书记员李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