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晏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路继业,男,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路继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鲁1425民初16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路继业偿还其欠款42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66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6299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并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路继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我院于2019年1月30日、3月13日、4月2日、4月29日、7月1日、11月11日,共六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路继业有两套房产,我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3、我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路继业发布了限制消费令。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给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庆忠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