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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680号之二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酒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酒厂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6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育英南路5号金逸轩首层商铺103号。 法定代表人高乃寿。 委托代理人何嘉欣、张韬略,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酒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五甲街,注册号:440682000285774。 法定代表人谭志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酒厂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酒厂应向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190159元及利息,该利息计至2013年5月9日共3486964.41元,此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6093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5931.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还款义务,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另案【(2012)佛南法沥执字第53号】中处理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分配,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受偿9320506.09元,本案执行费80656.09元已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16年10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68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