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川0321执3号郝宇夕、荣县旭阳镇西街小学校:郝宇夕与荣县旭阳镇西街小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川032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14640元,案件受理费263.2元,缴纳执行费12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荣县旭阳镇西街小学校自动履行14903.2元,缴纳执行费12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搜索“”
郝宇夕与荣县旭阳镇西街小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川0321执3号郝宇夕、荣县旭阳镇西街小学校:郝宇夕与荣县旭阳镇西街小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川032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14640元,案件受理费263.2元,缴纳执行费12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荣县旭阳镇西街小学校自动履行14903.2元,缴纳执行费12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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