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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5168号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滕骁、贺玲芳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滕骁;贺玲芳;滕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168号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俊标,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滕骁,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贺玲芳,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滕骏,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滕骁、贺玲芳、滕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支付2017年12月27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全部借款本金金额的年化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视为放弃),支付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10,000元。2019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5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