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2072执9822号
申请执行人:蔡春香,女性,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执行人:曹伟,男性,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春香与被执行人的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1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春香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伟名下粤T×××**号(车辆类型:K33)车辆一部,但因未能扣押故本院暂未能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帆执行员 李 浩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贤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