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联盟路文兴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延高,男,汉族,1949年10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法定代表人:安云霞,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延高、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