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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102号

许盛发与惠州百信佳集团有限公司、罗智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盛发;惠州百信佳集团有限公司;罗智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02号

原告:许盛发,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许新维,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百信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沙堤二路**中锴金城花园金城商场301。

法定代表人:罗智盟。

被告:罗智盟,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许盛发与惠州百信佳集团有限公司、罗智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9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随后也电话通知其缴费,但原告至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按时预交诉讼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肖石平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慧

书记员张莉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