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02号
原告:许盛发,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许新维,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百信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沙堤二路**中锴金城花园金城商场301。
法定代表人:罗智盟。
被告:罗智盟,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许盛发与惠州百信佳集团有限公司、罗智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9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随后也电话通知其缴费,但原告至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按时预交诉讼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肖石平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慧
书记员张莉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