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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3刑初123号

刘彦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彦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彦苹,女,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宾县,大学文化,系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文秘,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彦苹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彦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2日18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漫天地商场中影影城一号影厅内,被告人刘彦苹在与其同事被害人徐某看电影时,趁徐某暂时离开之机,将徐某放在座位上包内的2400元及订餐卡一张盗走。现赃款赃物均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经检举,刘彦苹于2018年12月2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彦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盗赃款照片,徐某出具情况说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彦苹的供述,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彦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刘彦苹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彦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航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