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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民终198号

叶文斌、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文斌;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7998250885。

法定代表人:谢冬梅,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叶文斌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4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叶文斌于2019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叶文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文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叶文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霞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倘余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