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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1民初3047号

朱明华、郁姝等与张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明华;郁姝;张琳;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1民初3047号

原告:朱明华,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郁姝,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纪东,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晖,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琳,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王芳,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从云,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朱明华、郁姝诉被告张琳、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明华、郁姝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华、郁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华、郁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朱明华、郁姝负担。

审 判 长  王 俐

审 判 员  庞 峰

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