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1民初3047号
原告:朱明华,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郁姝,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纪东,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晖,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琳,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王芳,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从云,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朱明华、郁姝诉被告张琳、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明华、郁姝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华、郁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华、郁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朱明华、郁姝负担。
审 判 长 王 俐
审 判 员 庞 峰
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