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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468号

张永孝与李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孝;李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468号

原告:张永孝,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李先明,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张永孝与被告李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永孝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干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