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468号
原告:张永孝,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李先明,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张永孝与被告李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永孝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干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