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865号
原告:王月洋,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程,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原告王月洋与被告王鹏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进行诉前登记,立案号为(2019)浙0103立预58号,后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
原告王月洋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月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王月洋负担。
审 判 员 杨雪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王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