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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865号

王月洋与王鹏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月洋;王鹏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865号

原告:王月洋,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程,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原告王月洋与被告王鹏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进行诉前登记,立案号为(2019)浙0103立预58号,后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

原告王月洋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月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王月洋负担。

审 判 员 杨雪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王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