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洪华,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玲,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洪华因与被上诉人李霞玲、马永强民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洪华以李霞玲收取定金系职务行为,将另行起诉蒙城县安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洪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洪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何洪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朱晓非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