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刑更89号罪犯王金字,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阳中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王金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字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937分,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13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九日(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佩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