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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34号

刘友文、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友文;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34号

原告:刘友文,男,197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河瑶,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民,男,1980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文与被告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文于2019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友文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刘友文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