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34号
原告:刘友文,男,197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河瑶,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民,男,1980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文与被告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文于2019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友文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刘友文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