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3855号
原告:申存虎,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凉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玉婷,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阳,内蒙古大法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元,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龙,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路车管所向西彩虹桥往北110国道。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
负责人:郝瑞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申存虎诉被告李贵元、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存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存虎自愿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存虎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雪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