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502民初3838号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海珠区前湾一路****201,联系方式:132××××1144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 诉讼代理人田兴都,律师。 诉讼代理人蒋毅,工作人员。 无锡北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常佩君。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省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宏军。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诉无锡北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应自2018年9月19曰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曰止,以票面金额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1,600.00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及邮寄费人民币1500元。
二、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一、二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013,100.00元。。 被告无锡北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