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冷某。
法定代理人:冷光光,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王小翠,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冷某申请执行王小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