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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7执724号

冷某、王小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冷某;王小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冷某。

法定代理人:冷光光,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王小翠,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冷某申请执行王小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