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203民初59号
原告:孙修维,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宋浩,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现系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孙修维与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修维与被告宋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修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现金4万元整,利息148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购房于2015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并约定年息壹分(从2015年4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按年息10%计算判决书生效之日利息再另行计算。)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被告分文未还。遂原告被告在证明人魏振财、武守来的见证下重新写了借据,原借据由被告收回。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宋浩辩称:我是借了原告本金40000元,只要求还利息14000元。这个利息的钱是我岳父魏振超算的,不是我算的。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9日宋浩的岳父魏振超向孙修维替宋浩借款40000元。2018年9月23日宋浩给孙修维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2015.4.19共借刘茂生、孙修卫、刘华生买房用款现金11万,壹拾壹万整,利息1分(年息),2万、贰万元整无息。截止2018年9月23日共计158000元。壹拾伍万捌仟元整(利息再内)利息不再产生(年前),年前还不上,利息继续,利息(年)1分,2019年元月1号前还清。空口无凭,立据为证。借款人:宋浩。2018.9.23。证明人:魏振才、武守来,放款人同意:刘茂生、刘占举、刘华生。刘茂生与孙修维自愿平均分割利息28000元,14000元归其所有,剩余利息14000元归孙修维所有。 另查明2018年9月23日宋浩出具的欠条中孙修卫与本案的原告孙修维系同一人。孙修维只向宋浩主张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4000元,自愿放弃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孙修维主张宋浩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4000元的请求,数额明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修维自愿放弃其他利息的请求,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孙修维借款40000元及利息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成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