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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执204号

申请人临城县俊廷玄武岩厂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临城县俊廷玄武岩厂;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俊廷玄武岩厂,经营场所临城县赵庄乡岭西村村东。经营者:王晓民,女,汉族。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城县俊廷玄武岩厂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俊廷玄武岩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