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俊廷玄武岩厂,经营场所临城县赵庄乡岭西村村东。经营者:王晓民,女,汉族。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城县俊廷玄武岩厂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俊廷玄武岩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