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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4民初6384号

房梦婷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梦婷;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324民初6384号

原告:房梦婷,女,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曹某,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房梦婷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房梦婷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房梦婷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