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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执4608号之一

王立军、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立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4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07907010。 法定代表人严一。 申请执行人王立军与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工资69860元、经济补偿199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2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要求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立军亦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一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暂未布控到位。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一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46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安杰

审判员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苏       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