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02民初89号
原告:沈阳运中吉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张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佳伟,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锦州市汉唐网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许立艳,系被告郭佳伟之母,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古塔区辽西春天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住址同郭佳伟。
原告沈阳运中吉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佳伟、许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运中吉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运中吉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已减半),由沈阳运中吉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凤
书记员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