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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414号之二

刘应德、周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应德;周基峰;李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1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应德,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周基峰,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李莹(曾用名李莲英),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刘应德与被执行人周基峰、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桂0103民初35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基峰、李莹(共有人:周宇政、周紫悦、周紫怡)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基峰、李莹(共有人:周宇政、周紫悦、周紫怡)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