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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3572号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3572号

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曹勇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娥,女,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俊霞,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德志调解,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要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