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1513号本院2018年6月20日对原告苏瑞华诉被告葛德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案号部分“(2017)津0112民初224号”应为“(2018)津0112民初1513号”。
审 判 长 国 艳
代理
审判员 叶程鹏
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勇昊 来源:
苏瑞华与葛德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1513号本院2018年6月20日对原告苏瑞华诉被告葛德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案号部分“(2017)津0112民初224号”应为“(2018)津0112民初1513号”。
审 判 长 国 艳
代理
审判员 叶程鹏
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勇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