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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4民初1605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谢少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谢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4民初1605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少春,男,1976年1月17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谢少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赵亭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少春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宝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本金81122.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66.61元(此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要求被告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支付应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使用垫付宝消费后,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原告将等额于消费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以向原告申请提现,也可以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2017年8月15日,被告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11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已将款项垫付至售车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现被告仅还28877.64元,尚欠81122.36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谢少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2017年8月9日,被告谢少春在垫付宝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通过认证。其在垫付宝平台消费账户、分期账户的账单日为每月8日,还款日为每月16日。

二、2017年8月9日,原告垫富宝公司(甲方)与谢少春(乙方)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一份,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愿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为其开通垫付宝账户。甲方为其会员提供的垫付宝服务即在垫付宝会员之间通过指定网络平台达成交易时,甲方直接替会员向商户垫付消费款。乙方在发生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使用了垫付宝各子账户的信用额度,即构成对甲方产生相应金额的债务,须承担向甲方的还款责任。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其垫付宝账户载明的账单日、还款日核算账单,在还款日前足额向甲方还款。乙方未在还款日前足额偿还甲方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即构成违约;如乙方发生任意一笔逾期还款,乙方同意在逾期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垫付款项,如乙方未在该时间内偿还,即构成违约;违约需承担如下责任:1、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2、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3、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

三、谢少春在车快快网上向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垫付宝分期账户额度110000元购买轿车,2017年8月15日,垫富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消费款直接支付给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笔款项应于2018年8月16日全部还清。

四、谢少春共向垫富宝公司还款28877.64元,后未再偿还任何款项,现仍欠垫富宝公司81122.36元。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谢少春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垫富宝公司已按照约定为谢少春垫付了购车款,谢少春未依约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垫富宝公司要求谢少春偿还其垫付购车款本金81122.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垫富宝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酌定,谢少春应以未偿还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向垫富宝公司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81122.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8月17日起以本金81122.36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谢少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8.5元,由被告谢少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家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