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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81行审42号

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洪长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洪长金;邓海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0281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天赐,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洪长金,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执行人邓海连,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计生征决(2018)第15007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洪长金、邓海连于2004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2007年9月6日生育一男,2018年1月15日生育一男。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乐计生征决(2018)第150079号决定,对被执行人洪长金、邓海连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89103元。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被执行人洪长金、邓海连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且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洪长金、邓海连二人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乐计生征决(2018)第15007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慧

审判员 刘海鹏

审判员 徐娇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