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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2执613号之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韩先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韩先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执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韩先金,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先金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韩先金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林晨

书记员林琛 搜索“”